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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公开排污信息(2017)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公开排污信息(2017)

来源:     作者:     日期:2017-09-15     阅读次数: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公开环境信息通知书【201501号的要求和《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津环保办【201592号),现依据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对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内容如下: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天津科技大学于2007年天津市科委批准建立。实验室拥有盐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盐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授权点1个,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1个和海洋化学专业和盐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授权点。现有科研研发人员34名,面积1100 m2,仪器装备383台套,设备总值4000多万元。
实验室主要从事海卤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和海洋生物质资源及利用等研究领域。实验室立足天津、面向国际海洋科学前沿,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海洋经济建设的学科前沿,开展我国海卤水化学资源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为我国海洋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和源头创新。近三年来,实验室承担了“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面上项目等在研科研项目共计196项,项目经费总额近3900余万元,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和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多项,培养毕业研究生近百名。
重点实验同美国、芬兰、加拿大、比利时、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的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热忱欢迎国内外科学家来重点实验从事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组织机构代码:401359524 
法定代表人:王硕 
生产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9 6号楼5&8号楼3
联系方式: 022-60602731
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海、卤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及利用
产品及规模:无机盐产品的研发,无机盐体系的分离与提纯,海洋生物资源的提取利用以及海洋生物环境的综合保护,所涉产品均属于实验室研发阶段,未涉及规模生产应用环节。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液体—有机和无机污染物,如盐水、浓盐水、高盐废水(盐:主要为钠、钾、镁、钙类无机盐),海洋微生物菌种废液
排放方式:有机污染物、废液、废水等废弃物由学校负责统一收集处置,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管理;实验过程中有挥发性气体产生时,经实验室通风厨排气管道和楼宇排风管从楼顶上方排空。
排放口方式及数量分布:各实验室地沟排放管与所在实验楼总污水排放管联通。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废气、废渣废液、噪声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因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量少,污染防治方式主要是由主管单位天津科技大学统一回收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外协单位处理。同时依托单位(天津科技大学)有健全的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并有完善的处理措施,同时提供相应的废弃物回收装置。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本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符合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的环保法规及整体规划限制,实验室选址正确,运行过程按照环保法规执行,生物试剂及化学药品进行科学实验后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废液等均按照依托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操作条件。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见附件预案);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201701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正确应对和有序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重点实验室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贮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等。
二、组织机构 
  成立重点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主任(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和学院实验室负责人。 
  (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召集协调各研究方向成员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
  (二)及时疏散险区人员和研究生,维护好现场的治安秩序;联系学校有关部门,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首要任务是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应急处理措施
  (一)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二)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四)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报告有关部门请求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五)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在有关部门指导下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五、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重点实验室人员及研究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组织落实重点实验室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组织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 
(四)应急小组要做到人员落实,装备落实,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201701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严防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实验用化学危险品,主要指重点实验室在科研实验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以及实验室废弃物等。重点实验室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按照使用、购买、管理全程负责制。 
  二、重点实验室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按照学校化学危险品相关管理规定,由各相关实验室教师负责日常安全工作,并指导化学危险品保管与使用。 
  三、各实验室对化学危险品的保管须按照有关贮存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管理中必须保持帐、登记卡、物品三者一致,定期核查。 
  实验室有害废弃物及化学危险品存放量过大或在实验室存放不安全的,必须存放在化学危险品仓库内。 
  实验室寄存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漏气、漏液,符合国家对化学危险品包装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对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五双”规定: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锁储存、双人运输。 
  化学危险品入库须进行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登记工作。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其内容为:“名称、规格、数量、危害性以及是否废弃物”。无标签的化学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与使用。化学危险品需分类存放,存放数量不易过大。 
  四、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和领用,必须由相关教师、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报校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领取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所需最小使用量。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人员应明确安全操作方法,否则不得发放。 
五、实验室寄存在化学危险品仓库的有害废弃物,上报校实验室管理处,然后集中处理。
六、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201510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规定
 
为做好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化学品的污染,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护实验室及校园的环境,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定义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二、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1. 废气
实验过程中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 废液
实验室废液主要是指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醋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将有害、有毒废液随意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 废渣、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或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4. 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焚烧。
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5.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6. 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实验室管理处回收,等待统一处理,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三、具体实施办法
1. 存放废液的桶由学校统一提供,以院或实验中心为单位进行发放。存放特殊废液的桶(瓶)以及存放固体废弃物的桶(瓶)由各实验室自备。
2.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3. 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将装有有害固体或液体废弃物桶,存放于指定地点并登记废弃物名称、数量等待学校统一处理。
4. 实验室废液的收集
将废液桶置于实验室内的固定地点。在废液桶上粘贴废液分类标签,该标签粘贴于废液桶远离开口处的醒目位置,以防废液外流毁损标签失去标示功能。在标签上写上实验室名称,记录废液的主要成分、数量、废液产生日期,倾倒者的姓名。废液桶盛装过满极易发生外漏与喷溅意外,约盛装至八分满时,即可准备送出处理。
5. 固体废物及废液的包装及标示方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 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学院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好废弃物名称、数量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7.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液(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8.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物资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9. 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相关责任。
1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天津科技大学关于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处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1.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201510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1]1号)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造安全、卫生的实验室环境是学校和各学院实验室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与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的监督、检查、教育工作。各实验室应具体落实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责任
各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和防污染等安全与卫生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学院、实验室加强对相关师生(特别是初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学习了解有关安全与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与卫生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常识。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安全与卫生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1.严格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津科大实设【200716号)领取、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
2对于易燃、易爆、易制毒、有毒、压缩气体、放射性物品及稀缺贵重试剂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有关具体规定学校将另行制定。
3重视危险性气体(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工作。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4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大楼和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5.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二)生物类实验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
2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EB致癌物质的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三)辐射安全管理
1涉源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
2组织和加强辐射源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接触辐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3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
4购买放射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应首先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方能委托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5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6源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3个月内),按规定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普通垃圾中。
(四)信息安全管理
1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和可控性的保持和维护。各学院、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的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
2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
3有关涉密的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使用、传输等须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执行,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秘密信息。
(五)用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六)机械加工安全管
1重视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2制订各类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七)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1严格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规定》(津科大实设【2010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化学实验废弃物必须分类存放,定时向各校区的化学废弃物临时中转站转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保持通风和空气新鲜。
3.要加强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做到达标排放。实验废弃物不得倒入自来水下水道或普通垃圾箱等处。
(八)大型仪器使用安全管理
1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科大实设【20074号)的相关规定,要求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指导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2.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学生上机实验等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3.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及事故处理记录。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校检和标定,建立仪器的档案技术资料,由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册保存。
4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避免事故发生。
(九)冰箱(冰柜)、烘箱与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冰箱和箱、箱电阻炉(马弗炉)等加热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冰箱(冰柜)等附近,保持实验室通风。
(十)高压气体钢瓶的使用和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使用和管理高压气瓶和高压容器。
2.实验室内容若有高危险性高压气体钢瓶(O2COH2H2SC2H2N2液态氮等),应将种类、数量标示在显著位置,禁止除去或更改标示及号码。未使用或空瓶应装上平头护罩并标示清楚。
3.气瓶应成直立储放,并以粗链条或钢瓶固定架固定牢靠,以防地震倒下。
4.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标准工具或手动旋开钢瓶头阀,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5.严禁敲击、碰撞高压气瓶。氧气瓶及其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氧气瓶附近也不得有油类存在,操作者必须将手洗干净,严禁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手套及油手操作,以防氧气冲出后发生燃烧甚至爆炸。
6.高压气瓶应储放于干燥地方,避免潮湿。氧气钢瓶不可与可燃性、有毒性气体钢瓶放在一起。
7高压气瓶应避免曝晒及强烈振动,远离火源。运输及存放过程中要戴安全气帽。更换高压气瓶时,要使用推车,不得在地板上滚动。
8.使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气瓶工作地点,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换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9.勿将钢瓶内气体完全耗尽,应剩余少许残压在瓶内。余压一般应为2 kg·cm-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 kg·cm-2
10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充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六条  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清除室内外的垃圾,化学废弃物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
1.每个实验室房间须落实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需统一制牌置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4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6.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  加强安全与卫生工作检查
1.主管部门、学院、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具体检查制度,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水电安全、冰箱与烘箱使用管理、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排污管理、气体钢瓶安全、放射性安全等。
2.各学院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管理的例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时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检查结果予以网上通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
3.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将整改报告报学院实验室秘书验收并签字,并由实验室秘书统一保管,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和考核。
第九条  实验室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实验室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开放使用实验室。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应及时处置,保护好现场,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