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一、奖励对象:
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 奖励标准及发放方式:
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名列前茅;
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四、申请与评审:
1.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学院将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情况向学生公布;
4.学生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5.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6.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审核无误,全院范围公示;
7.学院公示无误,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8.资助中心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并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9.审核无误,在学校范围进行公示;
10.公示无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汇总表》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1.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