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天津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将具体评审事宜及细则实施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奖励标准及发放方式:
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三. 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3.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审核无误,全院范围公示;
6.学院公示无误,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资助中心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并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8.审核无误,在学校范围进行公示;
9.公示无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0.本细则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