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及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报通知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1号)和《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3号)的规定,2014年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具体事宜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
一、 奖励对象:
在校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时自愿到天津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的应届毕业生
二、 奖励标准:
每生5000元
三、 申请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3.毕业时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
4.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5.经学校评议、推荐。
四、 申请程序:
1.毕业生向学校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请表》;2.提供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天津市农村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3.学校对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送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确定的获得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材料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五、奖励金的发放与拨付:
服务基层奖励金实行逐年发放的办法,从工作的第一年起开始发放,每年发放1000元,五年发放完毕。
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 资助对象:
我校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的毕业生
二、 代偿标准:
从工作的第三年起,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分三年代为偿还
三、 申请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5.经学校评议、推荐。
四、 申请程序:
1.毕业生向学校递交《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提供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3.学校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送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6.已获得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向贷款经办银行说明已获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7.学校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 资金拨付:
实行从第三年开始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工作的第三年和第四年各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五年代偿本息的40%。
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