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2015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的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5]22号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天津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具体评审事宜通知如下:
一. 奖励对象:
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 奖励标准及发放方式:
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三.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三名,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四. 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3.各学院将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情况向学生公布;
4.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6.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审核无误,全院范围公示;
7.学院公示无误,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8.资助中心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并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9.审核无误,在学校范围进行公示;
10.公示无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请各学院公平公正的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所有材料。
附件:1.学院上报材料(三个表)
2.电子版报送材料说明及模板
3.国家奖学金报送材料时间安排及要求
4.国家奖学金工作注意事项(填表注意事项)
5.东中西部的划分(填写信息统计表时参考使用)
6.2015年国家奖学金各学院名额分配
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1日